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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与彩礼相关的话题频上热搜
多个地方的彩礼数额持续走高
形成攀比之风
而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
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
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有关彩礼新规
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
01
彩礼与恋爱期间
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02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
不属于彩礼
《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04
婚约双方父母
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规定》区分两种情况——
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05
新增两种情况下
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虽规定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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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01
办理条件
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均为非天津户籍的内地居民。
双方当事人需有一方持有天津市居住证。
02
办理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注明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属集体户口的当事人,携带集体户口本人页(需盖有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双方当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提供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三张同底版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红色)。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可当场拍照。
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同等有效,电子居住证需通过“天津公安”APP查询并截图打印存档)。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03
办理地点
双方当事人可在天津市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04
天津市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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